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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24, 2024 23:54:56 GMT -5
例如,具有约束力的先例版本的法定人数为 2/3(第 11,414/2006 号法律第 2 条第 3 款),也需要调整合宪性集中控制的效果(第 9,868/1999 号法律第 27 条) 。对于集中控制行动的起源(第 9,898/99 号法律第 23 条;第 12-H 条,§2°,第 9,882/99 号法律 c/c 第 23 条,第 9,898/99 号法律)以及在控制行动中采取预防措施(第 9,898/99 号法律第 10 条;第 9,882/99 号法律第 5 条)。 此外,还对巴西判例制度进行了有趣的考虑。毕竟,有使 电话号码数据库 在目前,这对于巴西法律来说也是特殊的。考虑到这些因素,“必须得到主管合议机构绝对多数成员的一致同意”。 人们一致认为,将法律制度(先例)移植到巴西不会神奇地发生。困难曾经存在并将继续存在。但是,根据现行法律,是否有依据为一项没有绝对多数要求的决定设立依据呢? 《宪法》在提及法院集体判决的法定人数时,仅提及治安法官的免职、可用和退休情况(第 93、VIII、CF 条)、纪律处分决定(第 93、VIII、CF 条)、宣布违宪(《CF》第 97 条)并由 STF 批准具有约束力的先例(《CF》第 103-A 条)。《司法机构组织法》应包括有关该主题的其他定义,但目前并未具体规定决策的法定人数。在违宪立法中,第 9,868/1999 号法第 27 条和第 9,883/1999 号法第 11 条规定了调整抽象和集中合宪性控制效果的特定法定人数,以及决定中提到的其他内容本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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